税务稽查检查时通过这些标准认定企业是否“虚开”发票和偷税…

案例分析:某企业货物还在车间生产中,货物尚未完工也尚未发出,而已经预收货款,并应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如实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将已开具发票的金额及时申报纳税,但企业所得税尚未申报,税务稽查检查时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虚开”发票和偷税,请问这样定性对吗?其处理是否有税法依据?

针对以上案例会有以下问题:

1、会计上如何确认?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明确的要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最重要的标志,货物未完工交付,明显不具备此条件,会计不能确认收入。会计上只能确认预收账款。

2、增值税如何规定?

增值税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由以上可知,预收货款开具发票的,在增值税上应于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3、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与会计准则一致,只是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为国家税收不承担企业的未来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只认可确切的经营风险。依据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明显不具有确认收入的条件。

4、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以上条款似乎与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相冲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国家税务局的规章,而增值税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增值税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当然依条例来判定。

5、何为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发票。

从以上政策来看,最好不要提前开具发票,特别是不要跨年提前开具发票,部分地方国家税务局要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是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另外提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果抵扣了,还没有等到货物交付,此时购货方要退货,就特别麻烦,虽然现在开具红字发票的手续简单了,不需要报备退货核查资料到税务局审核,但留底备档的资料毕竟不是退回货物时的退票手续,不符合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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