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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