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所得税的确认方式也不同(二)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所得税的确认方式也不同(二)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二、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三、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四、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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