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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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

政策回顾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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