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件简析

案件名称:南昌市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简况: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手机上收到的代开发票广告信息,联系上广东茂名市明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公司),约定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4.5%开票费向该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为了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款。

办理定额发票需要准备的条件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48份

发票税款所属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

发票合计金额4644354元,当时税率17%,税额合计789840.18元,价税合计5433894.18元。

品名:记账联(存根联)为道路石油沥青;发票联和抵扣联为碎铝。

货物流:没有。

票流:茂名公司在回流资金中扣除了开票费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邮寄给实业公司。实达公司认证抵扣税款789840.18元。

资金流:实达公司——茂名公司扣去开票费——阮金枝、李亚球个人帐户——实达公司。

后果: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中的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小于二百五十万元)的,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税额789840.18元,属于数额较大;由于税款未补缴,造成国家损失未予追回,未适用缓刑,黄某被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案属单位犯罪,实达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后续: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2019年5月1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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